注意!酒精檢測已經上路

烏克蘭內政部國家交通監察局的道路巡邏服務分部採用了新的現代技術手段來確定駕駛員血液中是否存在酒精(測試)。
使用 Alkotest 類型設備的過程如下:
一般規定
1. 醉酒的人在方向盤後面沒有位置,如果有充分的證據,司機將被禁止駕駛。
2、酒精中毒的表現有:口吐“晨琥珀色”,雙手顫抖,舌頭“編織”,雙眼充血,面色緋紅,舉止不自然。
“使用”檢查的依據可能是乘客的聲明,例如公交車司機“油不足”,以及司機本人的認可。
3. 對有酒精中毒跡象但因事故或其他情況受傷並最終被送往醫院的駕駛員進行的檢查是在生物環境研究(血液、唾液)的基礎上進行的, 尿液)。
測試
1. 記錄駕駛車輛飲酒事實,使用按規定方式通過認證和計量檢定並列入內政部核准清單的技術手段。
2. 交警在任職期間使用技術手段(測試儀),必須經過培訓,上崗前接受指導,檢查其操作的正確性。
3、禁止使用的設備:
- 使用弱電電源;
- 有逾期支票日期;
- 溫度低於允許的技術規格;
- 未列入清單。
4. 酒精中毒測試是在被檢查者同意並有兩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司機拒絕,合理懷疑飲酒,研究將在醫療機構進行。
5. 檢測前,交警交警口頭告知檢測對象和目擊者檢測順序,並查明最近15天內沒有使用含酒精的飲料、藥物、衛生用品或嘔吐分鐘。收到肯定答復後,測試將推遲 15 分鐘。
6. 完成檢測前的所有必要步驟後,交警向被檢者示範並見證吸嘴包裝的鬆緊程度,並從一側撕開,插入接收裝置的孔中,並遵守規則衛生,使其進入就緒狀態。最終,他拆掉包裝,把設備拿在手裡,帶到被測者的嘴邊。
7. 由他進行吹氣,直到收到聲音信號並且指示燈亮起,表明已收到足以進行分析的空氣量。
8. 測試完成後,交警將結果告知被測人和目擊者,如果有合適的設備,則將接收到的設備讀數打印在紙上。它顯示了被檢查人員的地址和問卷數據,以及交警的詳細信息。之後,他籤上自己的名字,交給受審人簽字。
9. 如果獲得陽性結果(考慮到誤差,數字值必須大於血液中酒精含量的 0.21 ppm),將對駕駛員違反規則要求的情況作出行政報告道路,與此相關的他被從控制中移除。
附有經過認證的證書副本和測試人員驗證證書的行政協議已提交給法院。該罪行的情節是:“司機酒後駕車。”協議的副本連同儀器讀數的打印輸出副本將交給違規者。
10、儀器讀數低於0.21ppm,未當場擬定行政違法協議書的。司機被要求接受醫生的身體檢查。此案例以書面形式報告給直接管理層。
11. 如果司機即使在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情況下也不同意設備的讀數,在他同意的情況下,他會被帶到醫療機構進行適當的檢查。設備讀數的打印輸出與醫務人員的結論和交警的報告一起附在行政違法協議中。
12.懷疑被檢查者的情況僅在外觀上類似於酒精中毒,是其他因素影響所致,不進行技術手段檢查的。如有必要,對此類人員進行急救並送往醫療機構,在那裡進行準確的診斷。
13. 控制和核對所執行的檢查數量與起草的協議數量以及為每個測試案例提交的報告數量是否定的結果每週進行一次。文檔的保存期限為 3 年。
14.利用技術手段確定酒精中毒事實的法律依據:
- 烏克蘭行政違法法典;
- 烏克蘭內政部和衛生部第 400/666-2009 號聯合命令;
- 經內政部第 33-2010 號命令批准的交警交通警察部門批准使用的技術手段清單;
- 內政部第 111-2009 號命令,關於僅使用經過認證和年度驗證的技術手段;
- 交通法規;
- 第 1086-2008 號內閣法令,確定了將駕駛員從駕駛車輛中移除的程序;
- 內政部第 77-2009 號令,其中規定了警察在確定醉酒事實時的行為相關問題;
- 內政部 2010 年 7 月 1 日第 500 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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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0, 2026 02:51:21 +0300 G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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